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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9-26 20:54 发布单位: 海南省教育厅 浏览量: 964 【公开】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20222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发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省属各幼儿园,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省电化教育馆:

为规范我省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引领和表率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教师队伍的建设,我厅结合实际需要对《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予以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2212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教育考试命题和评价中心,各有关高校,有关高校附属中学

  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办公室                    2022120日印发


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特级教师管理,进一步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引领和表率作用,促进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

第二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

本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培训、电教机构、命题评价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重点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包括民办学校的教师。

第三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模范践行“四有好老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有突出贡献,在当地教育界威望较高,一般为近三届(含当届)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省级学科带头人(含省级骨干校园长、业绩突出且最近一次期满考核优秀等次的省级骨干教师,下同),或省优专家,或近五年的省级卓越工作室、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工作室主持人。

(二)受聘高级教师职务满3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8年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

(三)教育教学效果显著。(1)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的风格、特色,近五年在市县以上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课堂教学效果得到好评(2)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其经验在省级以上专业会议上交流,得到肯定,有推广价值。

(四)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课程开发等方面成绩卓著,近五年正式出版过个人论著(译著)或编著(教辅资料除外);或在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3篇以上学科教育教学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与推广价值,对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具有积极指导作用;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改课题研究,其成果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近五年撰写的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学会及其各教学专业委员会)以上一等奖2篇学科教育教学论文,可视同为在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1篇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五)具有指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工作,善于发挥传帮带作用,在培训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近五年坚持参加省级相关学科(专业)工作室活动(含省级相关活动的评委工作)或承担市县以上学科(专业)工作室主持人工作;指导不少于5名青年教师专业成长;指导的青年教师至少1名被评为省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或2名被评为市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4名获得过市县级以上教育教学奖。

(六)近五年平均周授课时数达到规定的工作量标准。

(七)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分,承担过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

(八)有较高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掌握并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学科信息化教学,近五年主持过学科信息化教学研修活动,并借助个人网络平台或工作坊传播交流教育教学经验,分享个人专业成长的各类成果(视频、音像、图像和文字等)。

(九)以下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校级领导:(1)任领导职务前,是本专业优秀教师,业务水平为所在市县同行公认。(2)任领导职务后,至今不间断兼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且符合校级领导周授课时数规定要求。(3)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在市县的校级干部中有较高威望,本人任职期间所在校(园)被评为市县级以上先进单位。

2.研训电教命题评价人员:(1)任现职前,是本专业优秀教师,业务水平为所在市县同行公认。(2)任现职后,经常组织并参加课堂教学大赛,同时开设公开课、培训讲座等教学活动,近五年每年累计至少4次。(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富有新意。(4)近五年正式出版过个人论著(译著)或编著(教辅资料除外),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的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5)近五年主持完成省级教育科研课题,其成果得到主管部门认可,对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有积极指导作用。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1)近五年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工作经历累计6个月以上,具有本专业相关的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国家有关部门明确取消的除外)。(2)近五年承担完成本专业技术服务项目或横向课题,并取得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在行业企业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或获得技术发明国家专利;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教师竞赛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项。

(十)对于贡献突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在本条第四款的评选条件要求方面适当放宽,并优先列为推荐对象:

1.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优秀班主任或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等称号的;

2.荣获省级劳动模范、省级模范教师、省级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级优秀教师、省级优秀工作者、省级优秀班主任等称号的;

3.坚持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含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以上的;

4.在省级或市县被聘为“农村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任满一个聘期(至少3年),且聘期考核优秀的;

5.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20年以上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评特级教师:

1.经调查核实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因师德问题受到过处分的;

3.受处分期未满的;

4.其它依照规定不能参评特级教师的。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内(从确定等次或受处分之日起计算)不能参评特级教师:

1.省级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中曾有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2.省级学科带头人期满考核曾有基本称职等次的;

3.违法违纪,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政纪处分的;

4.违反党规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5.其它依照规定五年内不能参评特级教师的。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名额和评选周期

我省评选的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0.15%以内。评选名额一般按照现有在职特级教师数与全省控制总量的差额确定,按1:3的比例下达推荐名额,适当兼顾学段学科和区域分布之间的平衡

特级教师评选一般五年进行一次,在职特级教师岗位空缺较多情况下,报经省政府同意,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可每3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特级教师评选的组织机构

(一)评选工作由省教育厅领导,设立中小学教师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负责特级教师评选日常工作。

各市县(各相关单位)应成立特级教师推荐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特级教师候选人的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综合考察等工作。

(二)成立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考评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考核小组,负责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特级教师评选考核工作。

各市县(各相关单位)应组建由特级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县(本单位)推荐人选进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水平、评选条件等方面的考核评议。

第六条  特级教师推荐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推荐评选应统筹考虑不同类型、不同学段学校,注重向乡村中小学教师、向教学第一线教师倾斜。评审通过的特级教师中,担任学校校级领导和教研培训电教命题评价机构领导职务的人数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

推荐评选应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坚持民主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坚持实行“三公开”(名额公开、标准条件公开、程序公开),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确保评选质量。

推荐评选程序为:个人申报,基层单位民主测评推荐,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查、考察、推荐报送,省级统一考核评审和报批。

(一)个人申报、单位推荐。

特级教师推荐人选,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的办法产生。相关学校(单位)成立推荐委员会,在本单位对申报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意见,且同意推荐的比例不低于应参加测评人数的五分之四(含)。

在民主测评基础上,推荐委员会采取座谈和个人谈话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了解申报人选的情况,经认真考核,确定拟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

(二)市县遴选推荐。

各市县(各相关单位)特级教师推荐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市县(本单位)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委员会考核评议意见提出拟推荐初步人选并组织考察。

各市县(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评选条件、分配名额和综合考察等情况拟定推荐人选,并在本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作出推荐意见,上报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各专业学科学会、协会如有推荐人选,在推荐期内可直接致函有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对其进行综合考察,具体流程同上。

(三)省级评审批准。

1.资格审核。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对照评选条件,确定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

2.评审考核。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组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学科考核小组,对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开展思想品德、工作业绩、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评审考核,研究提出初选人选名单。

3.审定报批。省教育厅党委及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提交的考评情况及初选人选名单,讨论审定特级教师入围人选,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荣誉证书。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特级教师作为师德表率、育人模范、教学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模范成为“四有好老师”及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二)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学习进修,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成为本地区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带头人,努力成为教育家。

(三)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在教学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公开教学任务,除日常教学课常年向校内外教师开放外,每年应在市县以上范围讲授3次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讲座报告。

(四)坚持立德树人,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中发挥模范作用近五年至少有一学期时间参与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经历,并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五)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每年至少主持或承担或参与一项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刊物上发表或在同级学术会议上交流。建立个人网络工作室,展示本人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发挥特级教师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六)精心做好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在每5年培训周期内,应带5名以上学徒,培养出2名以上在本地区内有影响的青年骨干教师,指导所联系的学校探索总结出1至2项在本省有推广价值的校本培训经验。

(七)积极参加省特级教师巡回讲师团、特级教师工作站等培训活动,主动承担培养民族贫困地区与薄弱学校青年教师任务,为提高民族贫困地区与薄弱学校教育教学的整体水平作贡献。

第四章 待遇

第八条  经评选确认或认定的特级教师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全额享受。所需经费按人员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退休特级教师津贴所需经费,按原支付渠道解决。

鼓励各市县在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标准基础上,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或在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进一步提高特级教师津贴水平。

(二)各级教育部门应将特级教师业务进修、学术研究、参观考察以及特级教师巡回讲师团、特级教师工作室、境内外交流访学等培训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县与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为特级教师创造信息交流和学术活动的条件。

(三)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假制度。承担重大课题研究、经验总结、学术写作、教材编写等任务的在职特级教师,其所在单位可视情况安排一年内10至20天的学术假。

(四)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与健康。特级教师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规定的“人才类别”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待遇。

级教育部门应通知特级教师及时按程序确认其相应的人才身份,以便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服务保障待遇。

(五)对退休以后的特级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及工会组织应继续关心爱护。对于生活上有困难的,应主动给予适当照顾。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特级教师的使用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特级教师创造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在教学任务的安排上,应为特级教师留出充裕的时间,以便进行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跟班教学。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提供方便,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特级教师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培训进修等。省教育厅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考察、交流访学等活动,帮助他们不断更新知识、拓宽思路,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为他们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对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各地应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当地的办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四)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应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和社会职务,以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特级教师到各级人大或政协兼任职务,也可推荐他们担任有关学术、社会团体的名誉职务,以提高特级教师的社会地位,但应尽量减少他们担任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职务或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

(五)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返聘继续从事教育督导、教育顾问、教材编写、教育教学研究、培养青年教师及教师教育等工作。返聘待遇由返聘单位和特级教师协商确定。

第十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

(一)加强对特级教师的管理。

1.省级成立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由省教育厅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特级教师代表等组成。

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应有计划地开展工作,提出有利于特级教师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建议,定期开展教育教学专题研讨、信息交流等学术活动,为特级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创造条件。

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确定专人负责,具体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培训、考察交流、学术研究等活动。

2.各市县应成立特级教师工作站,负责对特级教师的管理,指导或参加学校对特级教师的年度考核。

3.学校负责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使用、培养、提高、年度考核等工作。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做好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重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指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特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科学研究;建立特级教师联系制度,不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以及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作用,为教育事业作更大贡献。

(二)建立在职特级教师考核评价制度。

健全特级教师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制度,由相关教育部门对照特级教师的职责要求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存入特级教师个人档案,作为奖惩和使用的依据。

年度考核由特级教师任职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学校特级教师由其任职学校负责),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任期考核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每五年开展一次,在特级教师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三)建立特级教师工作网站。

省教育研究培训院负责建立海南省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工作网站,设立特级教师交流平台,开设特级教师论坛,加强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与特级教师、特级教师与特级教师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四)引进特级教师的审核确认。

正式调入我省中小学教育系统工作的外省特级教师,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的下月起,享受我省特级教师同等待遇,按我省特级教师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章 退出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学校上报至省教育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其特级教师称号:

(一)经调查核实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违纪,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政纪处分的;

(四)违反党规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未经批准不参加特级教师年度考核或五年内特级教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累计两次的;

(七)未经批准不参加特级教师任期考核或特级教师任期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八)其它依照规定应予撤消称号的。

第十二条  被撤销特级教师称号者,其与特级教师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等次、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1月2日印发的《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琼教师〔2007〕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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